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302民初39号 原告:***,女,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 负责人:***,院长。 原告***与被告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