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302民初538号
原告:***,女,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盈嘉大厦1**1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贺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