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6847号之一
原告:三河市鑫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齐心庄镇肖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96111820L。
法定代表人:肖春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春,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国建兴隆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翟里庄村委会西南2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20536041315。
法定代表人:蒋燕丽。
原告三河市鑫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建兴隆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三河市鑫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鑫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2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三河市鑫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振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