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雷州市新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纬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82民初2112号 原告:雷州市新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地址:雷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纬分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 被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雷州市新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纬分公司、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雷州市新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同被告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州市新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雷州市新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森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