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26989号
原告:**,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国聪,广东嘉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0380023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