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终2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工百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泰路**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桂林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新建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泰路**C-10车间、办公楼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div>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路西、***。 上诉人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工百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多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本院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