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2873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0380023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该公司的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367964。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946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号:(2020)粤0605民初9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04044.39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9901.92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法院专递)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邮件签收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
二、2020年12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确定:被执行人欠款604044.39元,按80%即483235.51元,分期清偿予申请执行人(详见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执行费8440.44元、受理费9901.92元,已由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鉴于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605执28734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期间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陈铸强
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