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聚融电容器研究院有限公司(原西安聚融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1916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0380023W。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含执行):***。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新聚融电容器研究院有限公司(原西安聚融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榆楚镇融豪工业城V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UPFHU65。
法定代表人:***。
一、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西安新聚融电容器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2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西安新聚融电容器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向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4094元及利息(以394094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3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西安新聚融电容器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费5811元。
二、财产处置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另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发出的执行情况告知书无异议。
三、限制、处罚情况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4执191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蓝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东日
附:
一、当事人的联系相关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含执行):***。公司员工。
联系电话13929******。
二、当事人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名: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佛山分行营业部
账号:7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