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2527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华工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七星区空明西路新建区五号小区。
负责人:黎国。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工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6,418,794.58元及执行费143,81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到被执行人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进行现场调查,除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8)粤0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粤01执保1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广州华工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七星区英才科技园A-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权证号:桂市国用(2014)第600028号】,以及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3号房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广州华工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七星区英才科技园A-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是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经查册,该财产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18)粤0106执1015号之二执行裁定和(2018)粤0106执1015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本院向该院发函商请移送执行。该院回复同意见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对该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56,801,200元,经过两次拍卖、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此外,对轮候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3号房产,本院已发函首封的法院参与分配。
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广州华工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黎国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做约谈笔录,因申请执行人因故未能到庭,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回复表示清楚,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的抵押物经过两次拍卖、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现本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执25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