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池州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池州供电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702民初2090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1979年1月13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池州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系池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徐某,该律所主任。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贵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xxxxxxxxxxxx。 负责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该公司出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孙某诉被告某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池州供电公司、池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贵池分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