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池州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池州供电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民申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8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池州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城区建设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池州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皖17民终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指令非池州市区域内法院再审本案,判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社会养老保险,并承担原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申请人离岗时已要求被申请人下属铜山供电所领导办理养老保险,因移交的劳务账款已让被申请人收去而无法解决。根据国家劳动部(1996)劳办发215号文第三条职工对开除或除名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应属有正当理由,故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上述事实也属正当理由。2、申请人诉求在先,省人社厅人社秘(2014)381号文发文在后,请求被申请人按此文件精神补办社保并未过时,原审可能未重视该文颁发时间以致错判。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池州供电公司提交意见称,***的申请与事实不符,证据也并非新证据,理由不符合法律要求。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1、被申请人成立于2001年8月1日,与申请人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未建立过劳动关系。2、1978年至2000年间,双方亦未存在过劳动关系。***其时是贵池县铜山电管站农电工,不是供电局职工。2000年,根据国家、安徽省农电体制改革的要求,申请人因不符合条件落聘,并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助金。3、双方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本案已超过法定劳动争议时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提举的证据早已存在,并非新证据,与本案情形并不相同,亦不适用于本案。***在农电体制改革过程中落聘,且于2001年已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后其2015年12月7日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请,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