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402执异106号 异议人(案外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德州供电公司)。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德州供电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德州市德城区邹李小区9号楼1单元4层东户(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德州供电公司称,邹李小区1、8、9、10号楼共计94套住宅为异议人购买德州市房屋开发公司作为公房由公司职工居住,1998年按照房改政策,该批房屋作为公房向职工出售。我公司职工***首次购得涉案房产并取得房产证,2002年我公司住房调整,***由涉案房产调整到贵康家园2号楼3单元606号,并腾退了涉案房产、交回房屋钥匙和鲁德字第1××3号房产证。2018年,我公司为了安排产权过户,将原产权证变更为鲁(2018)德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权证,此后被贵院查封。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为:1.***职工换购房申请书、退房申请审批表、职工调房申请表、出售公房缴款结算单;2.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情况说明、鲁(2018)德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权证;3.本院(2018)鲁1402执异131号执行裁定书、2002房改购房清册、2001年职工宿舍调整方案等;4.涉案房产用电明细、证人冯某、郭某证言等。 申请执行人***未答辩。 被执行人***、***未答辩。 现查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8)鲁1402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2020年9月17日,本院依据(2020)鲁1402执13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包括涉案房产。 另查,涉案房产是异议人分给被执行人的公房并办理了房产证,此后,按照当时的公房改革政策,由被执行人腾退了涉案房产换购了其他房产,异议人是涉案房产的权利人 以上事实,由(2018)鲁1402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1402执1343号执行裁定书、***职工换购房申请书、退房申请审批表、职工调房申请表、出售公房缴款结算单、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情况说明、2002房改购房清册、2001年职工宿舍调整方案、涉案房产用电明细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标的异议案件,仅为形式上的、程序性的审查,并坚持严格的权利外观主义,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的才得成立。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房产是异议人分给被执行人的公房并办理了房产证,此后,按照当时的公房改革政策,由被执行人腾退了涉案房产换购了其他房产,异议人是涉案房产的权利人。故对异议人关于排除执行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综上,异议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执行德州市德城区邹李小区9号楼1单元4层东户房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