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2382号
原告:***,女,汉族,1957年8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景县。
原告:***,男,汉族,1986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景县。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付华,山东九公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博,山东九公律师事务实习人员,一般授权。
被告:德州市邦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德州运河办事处李庄村内。
法定代表人:索红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住德城区东风东路41号。
负责人:张宝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光松,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芳,女,汉族,1992年11月23日出生,住德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德州航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天河商贸城南区1号楼北排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春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春,男,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故城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刘章全,男,汉族,1959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故城县。
原告***、***、***与被告德州市邦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德州航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章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孟吉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 磊
书 记 员 胥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