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402民初5220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中大道872号。
主要负责人:张宝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光松,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山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新河东路3999号锦华物流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史庆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臣,山东慨尔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德州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德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光松、李静和被告锦华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秀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德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锦华公司立即向原告国网德州公司支付所欠电费499537.71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9日)、违约金9778.5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9日),二项合计509316.21元;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锦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9日,国网德州公司、锦华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国网德州公司依约履行了供电义务,而锦华公司自2020年5月份至今一直拖欠电费不交。
被告锦华公司辩称,涉诉的众望家园二期小区系我公司开发建设,现使用的供电设施系我公司投资建设安装。但该小区自2021年5月份起,该小区部分业主自行筹建成立了众望家园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并由其选取了山东载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载德物业公司)具体负责该小区的包括电费收取、缴纳等在内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至此,我公司不再经手管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此后,业委会已经与所在社区居委会等多次联合发出通知收缴了部分业主的电费,并由载德物业公司参与,实际收取到了部分电费,专门保存在业委会的银行账户内,但一直未向原告缴纳。因此,鉴于该小区的案涉拖欠的全部电费本金及违约金均是在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移交之后产生的,我公司认为,本着“谁用电或者谁管理,谁来付费”的原则,上述的拖欠电费本息应由业委会和载德物业公司二单位来负责偿还,我公司不应当再承担任何责任。我公司已经书面申请贵院裁定追加上述二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以便彻底解决本案纠纷或者以后可能继续发生的纠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0年10月29日,原告国网德州公司为供电人,被告锦华公司为用电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开发的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该合同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基本电费按月计收、按月结算一次支付。第四十九条规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的权利义务等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对该众望小区履行了供电义务,被告按约定时间缴纳电费至2020年5月份。之后被告以众望小区二期新成立的业委会选举了载德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电费收取和缴纳为由开始拖欠电费,自2020年5月起至2021年10月19日,被告开发的众望小区二期尚欠原告电费共计499537.71元,对于该部分欠费,被告认为应由众望家园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原告不予认可,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没有终止或变更,依然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以锦华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锦华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电费499537.71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9日)及违约金9778.5元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情况说明》等证据及开庭笔录等附卷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是双方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遵照全面履行,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供电义务,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原告交付电费。逾期未交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只有经对方同意,才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之后,虽然2020年5月份被告开发的众望小区二期新成立的业委会选举了载德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电费收取和缴纳,但是双方的权利义务主体并未变更,依据合同的相对性,《高压供用电合同》的合同双方仍然是原被告,合同也未终止,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电费的义务。故对被告辩称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所欠电费共计499537.71元(计算至2021年10月19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9537.7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7元,由被告山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毕经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苏晓明
书 记 员 董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