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532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栋,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