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5529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大街123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森,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第三人:赵安明,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德城区。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赵安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柴卫正
人民陪审员  陈振鹏
人民陪审员  张保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武 越
书 记 员  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