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执保361号
申请人:开平市绩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开平市三埠街新兴路6号1幢第4卡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55L1PH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州市耀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珠江国际城国际城大道6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7MA7MNC446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被申请人:***(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1710-1711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69781681U。
法定代表人:杨**。
被申请人:开平依利安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寺前西路318号-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41351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开平市绩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耀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平依利安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平市绩恒建材有限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广州市耀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平依利安达电子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州市耀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平依利安达电子有限公司价值199234.15元的等额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开平市绩恒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名下粤JQ××**号大运牌重型栏板货车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平市绩恒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耀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平依利安达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234.1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开平市绩恒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广州市耀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平依利安达电子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开平市绩恒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其名下粤JQ××**号大运牌重型栏板货车亦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耀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平依利安达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234.1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开平市绩恒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粤JQ××**号大运牌重型栏板货车。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1516.17元,由申请人开平市绩恒建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