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05执22号
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以(2021)甘05执2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62059900100000191131000156账户内的存款1247004.31元扣划至我院案件款专户。2019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领取案件款1232281.3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14723元已由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