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昌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某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杜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24民初829号 原告: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庙垭社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溪县歧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昌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四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128号。 原告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昌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