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24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申请人:四川昌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东台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昌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3747元予以冻结。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昌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3747元或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