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吾建工有限公司

东莞市麻涌志兴建材店与某某、广东大吾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4063号
原告:东莞市麻涌志兴建材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27162301W。
经营者:莫志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辉,广东君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山,广东君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大吾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L3J31T。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黄家4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360××××××××××××63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麻涌志兴建材店诉被告广东大吾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另外,原告东莞市麻涌志兴建材店并没有缴纳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麻涌志兴建材店撤回对被告广东大吾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徐慧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连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