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财保539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前进二路**丰恒苑9B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918078。
法定代表人:周春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刚,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娴,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马洽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北一路**摩比大厦318-K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3LLFXR。
法定代表人:屈冲。
申请人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马洽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马洽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7752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2019-1427《保单保函》,该函为申请人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117752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马洽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775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