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马洽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1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前进二路101号丰恒苑9B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918078。
法定代表人:周春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刚,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娴,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蓝马洽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北一路17号摩比大厦318-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3LLFXR。
法定代表人:屈冲。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蓝马洽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414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空调改造款项、违约金、律师费和仲裁费共计人民币16065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
经查,本案在仲裁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粤0305财保53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马洽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保全结果为:
已冻结被申请人蓝马洽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3LLFXR)名下招商银行深圳分行75×××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673.9元,冻结额度为人民币117752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
2020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和解金额共计人民币99465.76元,被执行人于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执行和解款项。
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和解款项支付完毕,请求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控制措施。
2020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盾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原件和《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经本院核实,申请执行人已于当日将执行费人民币1392元缴纳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应视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4145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9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4145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蓝马洽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3LLFXR)名下招商银行深圳分行75×××01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钱   韦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