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镇江华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商仲审字第005号 申请人镇江华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开发区迎春路晓墟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镇江华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2013年5月18日作出(2012)镇裁字第186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镇江华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用32000元。被申请人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应承担仲裁费883元。该裁决生效后,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镇江华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镇江仲裁委员会(2012)镇裁字第186号裁决不违背我国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应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依法应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镇江仲裁委员会(2012)镇裁字第186号裁决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