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21179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38号院1号楼9层9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男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