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1民初5228号
原告:***,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太和县株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建设西路锦都花园南门路南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28002392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周寨镇北街西路0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MX8XJ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砀山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太和县株海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姬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