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1民初2699号
原告:安徽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周寨镇北街路西0102室、0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MX8XJ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砀山雨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利民路南侧嘉禾状元坊36#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NOCFQ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砀山雨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8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并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安徽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