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建设修造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884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娟,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82686777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751号浙能第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324H,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电力建设修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3131944U,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337938,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建设修造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建设修造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建设修造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8元,减半后收取502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光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