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6财保2531号
申请人:无锡锴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四川立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申请人无锡锴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立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锴某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立某公司名下价值80万元的财产。无锡锴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立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无锡锴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