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泰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20611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民事诉状记载信息)。
被告:***,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民事诉状记载信息)。
被告:**,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民事诉状记载信息)。
被告:龙剑,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第三人:四川省立泰恒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10层1025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立泰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21栋1楼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龙剑、第三人四川省立泰恒生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立泰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唐艳
书记员庞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