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4财保247号
申请人: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远。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测试合同纠纷,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2819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泸州特种变压器厂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编号:泸市国用(2007)第05840号)的土地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2819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泸州特种变压器厂的担保财产:泸州特种变压器厂拥有土地使用权(编号:泸市国用(2007)第05840号)的土地。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等,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