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04执保536号
申请人: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二段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96981272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24号25栋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Y0NC9H。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629534***6D。
法定代表人:XX远。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测试合同纠纷,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19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泸州特种变压器厂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编号:泸市国用(2007)第05840号)的土地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19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泸州特种变压器厂的担保财产:泸州特种变压器厂拥有土地使用权(编号:泸市国用(2007)第05840号)的土地。
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等,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飞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