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民终1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ONC9H。
负责人:苏少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惠秀,女,汉族,1993年5月8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四川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629534616D。
法定代表人:张平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四川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二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96981272X。
负责人:张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秀,女,1970年2月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传智,男,汉族,1958年9月2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江阳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4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惠秀、张永华,上诉人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被上诉人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秀、游传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提交新证据,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4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0元、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陈 靖
审判员   蓝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