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6397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街道河滩北路822号。
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市团结路5区112栋。
原告***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批准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