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201财保1949号
申请人:新疆**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南公园西路天佑桃源新城8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婷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君,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北郊路地区文体局集资房A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梅青,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5,440元采取保全措施,如不足,则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车辆或房产手续。申请人新疆**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勘察测绘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5,440元。如不足,则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车辆或房产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卜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乔尔帕·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