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民终14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新力宽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郎沙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炜,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未来路104号广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新力宽频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新力宽频网络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952.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建祖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柔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