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4民初1962号之一
原告:肇庆键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伴月路二巷8号首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新力宽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肇庆键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力宽频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键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46元,由原告肇庆键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莹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焕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