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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民初34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申请人:江苏中道自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申请人:江苏中道自然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道自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道自然基础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苏0508财保40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苏中道自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道自然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486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道自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道自然基础设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中道自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道自然基础设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井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