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民初508号
原告:**众城租凭站,住所地四川省**县南田乡青海村4组67号。
经营者:肖飞,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贵,四川建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北碧府路66号康宏国际A座9楼1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众城租凭站与被告四川***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众城租凭站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城租凭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00元,由原告**众城租凭站负担。
审 判 员 取比杰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阿火公各
书 记 员 海来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