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0575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石大科胜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路10号北控科技大厦11层1103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石大科胜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