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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方与谢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122民初702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江油市,现衡水监狱服刑。 被告:***,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武邑县。 被告:衡水某某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被告衡水某某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浩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与被告谢某、***、衡水某某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中浩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谢某现在衡水监狱服刑,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应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