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双牛建设有限公司

7468某某与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南沿江城际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3民初7468号 原告:***,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空港枢纽经济区飞天大道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W3W8L4G。 法定代表人:**娴,该公司执行监事。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南沿江城际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奥东路1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南沿江城际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以下简称南沿江铁路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关系。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南沿江铁路经理部、***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沿江铁路经理部、***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150元,多交的111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慧 书 记 员 李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