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康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1902民初1188号 原告:李某,男,199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旺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康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85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用装载机在被告通江中学新校区处运输土石方,租用原告装载机,约定每月15000元,被告使用了10个月,完工后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85700金额元,被告并承诺于2023年9月1日前分批付清,到期后至今一分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出租事项是与被告***进行洽谈,***说以康旺公司的名义来租赁铲车,但并未出示过康旺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可能是挂靠在康旺公司的。最开始是向***主张租赁费,后面要工程款时是去康旺公司所在地要租赁费,康旺公司李总说承包联系***一起解决这个事,康旺公司未支付过租赁费。 被告康旺公司辩称,我司并不认识原告,也未与原告签订书面或达成口头协议,我司并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对人。我司将涉案项目转包给***施工建设,***是涉案项目的投资人及实际施工人,本案欠条也是***书写,故本案应当由***承担责任,我司不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请。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四川省通江中学高明校区建设项目由被告康旺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进行施工,后被告康旺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康旺公司将“四川省通江中学高明校区建设项目二期旋挖桩专业分包”工程转包给被告***。 原告李某出租铲车用于案涉项目施工,现案涉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2023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李某书立《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李某通江中学50铲车费用85700,该款于2023年9月1日前分批结清。”被告***在欠条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备注: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电话18080******。 上述事实与经过,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辩称,有原告提交的身份信息、《欠条》,有被告提交的《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等证据及本案的庭审记录在卷予以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现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其有权主张相应的租金费用。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康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被告康旺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李某系与被告***口头洽谈租赁事宜,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首先,原告述称被告***系以被告康旺公司的名义来租赁铲车,但并未提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施工中或结算后与康旺公司接洽并主张权利,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与康旺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康旺公司亦未向原告支付过租赁费;其次,结合被告***向原告李某书立的《欠条》来看,案涉租赁设备实际系被告***进行承租,康旺公司未加盖公章,未参与结算,原告李某与被告***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康旺公司并非案涉租赁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康旺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于2023年2月6日书立《欠条》,自认下欠原告李某租赁费85700元,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截止后,被告***应当支付下欠租赁费用。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赁费857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租赁费85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