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3286号
原告:四川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凌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四川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2022年3月9日,原告四川某电气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向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四川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