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杨某,何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6民初20369号
原告: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职务不详。
被告:何某,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杨某,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杨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8.06元,减半收取计2599.03元,由原告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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