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财保18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玉堂北龛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廖献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朝斌,巴中市恩阳区渔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省康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乐湾首付B4栋F3单元3楼303号。
法定代表人:彭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康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川1902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康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20539.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12月2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康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康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20539.9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 涌
书 记 员 李娇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