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8373号
原告:邓金平,1986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强,巴中市恩阳区渔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万**,1977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省康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乐湾首府B4栋F3单元3楼303号。
法定代表人:彭永,职务不祥。
原告邓金平与被告刘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邓金平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金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邓金平负担。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