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飞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飞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民初74号
申请人:**,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飞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街3号。
法定代表人:沈红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飞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部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吉林飞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飞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口前支行营业部账户08×××18内的资金400万元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账户60×××45内的资金80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是为了保障判决顺利执行,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飞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口前支行营业部账户08×××18内的资金400万元、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账户60×××45内的资金8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