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5452号
原告:青岛现代人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火车站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2644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85613L。
负责人:**日。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北京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C26B519。
负责人:高连学。
原告青岛现代人热力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现代人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现代人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48元,减半收取计25924元,由青岛现代人热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