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4民初5836号
原告:**,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满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一锅到底餐饮有限公司流亭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FP9NXD。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85613L。
负责人:**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红埠社区***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6116445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一锅到底餐饮有限公司流亭分公司(以下简称一锅到底公司)、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山东电力公司)、被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正商物业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本院通知***生前配偶***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与诉讼,***明确表示不参与本案诉讼,放弃与本案有关的权利。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一锅到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正商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用4325.86元、死亡赔偿金503145元、丧葬费4083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598306.3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9日,原告的母亲***因病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院,并确诊为患有运动神经元病和呼吸衰竭,住院治疗期间一直是由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2021年1月26日,***出院时,医生建议要佩戴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出院后原告遵医嘱为母亲购买了呼吸机,从此,***借助呼吸机辅助通气在家休养,但是,如果摘下呼吸机口罩时两三分钟就会发生呼吸困难,所以,原告母亲必须24小时借助呼吸机通气,不能断开呼吸机超过三分钟,吃饭时摘下呼吸机吃几口就必须戴上,否则就会因呼吸困难而有生命危险。2021年4月17日8时40多分,原告母亲和往常一样在家中戴着呼吸机口罩躺在床上,这时突然发生呼吸困难的情况,之后原告发现已经停电,呼吸机不能正常工作,然后原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于小区停电,小区大门打不开,120急救车不能进入小区,原告只能自行将***运至城阳区××路××号××小区门口,120急救车9点26分到达小区门口,9点38分左右将***送至城阳区人民医院开始抢救,送至医院就诊时***心跳、呼吸已停止5分钟,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事后得知,是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在其火锅店门口地面施工挖断了地下电缆导致周围几个小区全部停电,事后原告到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地面施工地点的现场查看,该处没有设置地下有电缆的警示标志,因此,被告对于原告母亲的死亡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望判如所请。
被告一锅到底公司辩称,原告认定系该被告地面施工挖断地下电缆导致小区停电与事实不符,该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1年4月16日上午,该被告为排污开挖过排水沟,但是,并没有挖断电缆,停电事故是发生在4月17日上午8时许,当时开挖过的渠道还没有填埋,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与被告正商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出现场,均看到地下电缆没有挖断,只是铠甲有四处微小破皮,供电局职工随后在没有更换电缆的情况下,用绝缘胶布缠绕后,将地下电缆原位敷设就位。造成小区停电的原因是被告正商物业公司所有的变压器因不明原因烧毁。因此,原告应当向变压器的所有者主张侵权责任。关于小区变压器的烧毁原因,现在没有权威鉴定机构得出结论,现原告将小区停电的原因归责于该被告,是错误的。原告起诉该被告,系错列诉讼主体。原告依法应当向变压器的所有人、管理人,也就是被告正商物业公司主张侵权责任。原告之母因患有运动神经元病和呼吸衰竭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其在医院无法治愈的情况下,回家自我调养三个月没有根本好转,这种基础疾病随时都会导致生命危险。综上所述,原告之母***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患有严重疾病,小区发生停电事故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辩称,原告向该被告主***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案并非高压作业致人损害情形,因用户或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不承担因被告一锅到底公司挖断电缆导致事故的责任。该被告于事故发生后及时响应,开展抢修工作,尽快恢复供电,对于事故发生无过错。原告作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对于死者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呼吸机作为一种特殊器具,自备防护储电池或保安电源是最基本的需要,原告在明知死者患有重病不能脱离呼吸机的情况下,未自备防护储电池或保安电源。同时,原告明知家中有危重病人使用呼吸机需要持续用电,却不向供电部门进行报备用电的特殊要求,导致该被告对死者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本案中,即使死者系因为停电导致呼吸机停止工作导致死亡,但死者的疾病对于涉案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本案中,停电行为系导致死者死亡的轻微原因,主要原因仍系原告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对死者的疾病情况采取自备电源、通知供电公司特殊需求等保护措施,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正商物业公司辩称,应由原告明确或者由法院向原告释明后由原告明确,本案原告选择侵权责任纠纷还是供用电合同纠纷。本案原告诉请侵权责任纠纷,原告应当就停电导致人员死亡承担举证责任,并就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供电设施不存在管理义务责任,均由供电公司管理,物业公司无权对供电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就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提交证据一、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出院记录1份。证明原告母亲***2021年1月26日出院诊断为:患有运动神经元病和呼吸衰竭,医生建议佩戴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
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无异议。但鉴于原告母亲患有运动神经元病和呼吸衰竭,在医院无法治愈的状态下,回家自我调养3个月没有根本好转,这种基础疾病随时都会导致生命危险。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意味着病人对呼吸机有完全的依赖,期间是不能断电的,市面上无创呼吸机有两种,一种是自备蓄电池电源,一种是外备发电机设备,以备不时之需。病人家属应当是明知,但没有将病人状况通知供电公司,也没有自备电源,因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是存在责任的。
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也无异议。但需要说明的是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意味着病人对呼吸机有完全的依赖,期间是不能断电的,市面上无创呼吸机有两种,一种是自备蓄电池电源,一种是外备发电机设备,以备不时之需。病人家属应当是明知,但没有将病人状况通知供电公司,也没有自备电源,因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是存在责任的。
被告正商物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事项均无异议。
证据二、青岛市城阳分局流亭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记录1份。证明2021年4月17日被告一在城阳区××路××社区南门永信超市往东50米处挖排水管道时将电缆挖断。
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我方在地面施工挖断地下电缆为导致小区停电系与事实不符,我方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1年4月16日上午我方为排污挖过排水沟,但是并没有挖断地下电缆。停电事故是发生在4月17日上午8时许。当初开挖过的渠道还没有填埋上,当时青岛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和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人员出现场,均看到地下电缆没有挖断只是铠甲有四处微小破皮。供电局职工随后在没有更换电缆的情况下,用绝缘胶布缠绕后,将地下电缆原位敷设就位。造成小区停电的原因是由于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所有的变压器因不明原因烧毁。因此,原告应当向变压器的所有者主张侵权责任。关于小区变压器的烧毁原因,现在没有权威鉴定机构得出结论,现原告将小区停电的原因归责于我方是错误的。
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及被告正商物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
证据三、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健康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2021年4月17日约9时,原告拨打急救电话以及由城阳区第三人民医院救护车出诊,出诊地点为红河谷小区。
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
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但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卫生局接到电话是约上午9点,来电的电话的号码是×****,系用户在供电公司备案电话,在8时43分系统出现故障时,供电公司已向该电话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系统故障停电,尽到了通知义务。
被告正商物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
证据四、2021年4月17日在城阳区××路××号××小区对面超市门口的监控视频1份。证明2021年4月17日上午约9时,由于家中停电,原告将母亲***运至小区对面超市处等候急救车的事实经过,从视频中可以看出由于***呼吸困难,原告正在将车上呼吸机连接超市的电源。
三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证据五、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门(急)诊电子病历1份。证明原告母亲***送诊时已经心跳呼吸停止、猝死以及长期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最终抢救无效在2021年4月18日9时许死亡。
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及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
被告正商物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六、医疗费电子收费票据8张以及医疗收费明细2张。证明抢救原告母亲***医疗费支出3890.32元。
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及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
被告正商物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七、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证明***死亡的事实以及死亡原因是运动神经元病。
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及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由于该死亡原因认定为运动神经元病,并未认定为其他原因,结合司法部发布的《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第七条,本案的死亡原因主要为本身的疾病,且呼吸机未配自备电源。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正商物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八、原告的户口本1份。证明***与原告系母子关系。
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及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对此无异议。
被告正商物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九、结婚证复印件1份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生前与***系夫妻关系。
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及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对此无异议。
被告正商物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为反驳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提交证据如下:
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提交证据一、报警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2021年4月17日,被告一青岛一锅到底餐饮有限公司流亭分公司在青岛市城阳区××路××社区南门永信超市往东50米处一锅到底火锅店进行施工,挖排水管时将电缆挖断,导致原告家中停电。供电公司委托现场施工人员***报警,青岛市城阳分局流亭派出所民警**全接警,并对相关人员做笔录。
原告对报警记录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
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正商物业公司对报警记录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
证据二、短信通知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事发后,供电公司积极响应,前往现场进行抢修,同时向可能涉及用户发送短信,告知停电情况及事故抢修停电性质,通报预计恢复供电时间,提醒相关用户做好停电期间的相关工作。供电公司已经尽到安全管理与提示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短信是否通知用户是否停电与本案无关。
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对此无异议。
被告正商物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事项均无异议。
证据三、现场照片打印件1宗。证明1.涉案事故系由于被告一青岛一锅到底餐饮有限公司流亭分公司施工期间挖断地底电缆所致。从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涉案事故发生在被告一经营的一锅到底火锅店门口东侧,该部分路段施工完毕并在路面铺设水泥,现仍有修补痕迹。2.该施工地区靠近红河谷小区供电的K3-1T接箱,T接箱外以及一锅到底餐饮店门口均有电缆***,上有“青岛供电公司”字样及电力标志,提示此处地下埋有电缆。3.被告一无视地下埋有电缆的事实,未尽注意义务,违规施工挖断电缆,导致本案事故发生,且拒不承认,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已经尽到警示义务,对于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原告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对该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事项一无异议。但对第二项有异议,由于事后原告去现场看过,在现场被告一锅到底公司挖掘的地点并没有发现地下有电缆的警示标志。对证明事项三有异议,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作为专业的电力公司,应当在其所管辖的地下电缆设备设置警示标志,而该被告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导致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在地面施工时不知道地下有电缆,所以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因疏忽大意挖断电缆导致本事故发生。
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是该被告挖断的。
被告正商物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事项均无异议。
被告正商物业公司提交证据一、手机截图打印件3张。证明电业局停电,电业局通知说是被告一锅到底公司挖电缆导致停电,接到通知后被告正商物业公司第一时间报警,派出所出警。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事项无异议。
被告一锅到底公司与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对此无异议。
证据二、手机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电业局停电,电业局一直在更新来电通知。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
被告一锅到底公司与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对此无异议。
证据三、录音1份及文字整理材料1份。证明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当时挖断电缆线导致小区停电、变压器损坏。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事项无异议。
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对此无异议。
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事项无异议。
证据四、录音1份、文字整理材料1份、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小区为一户一表、远程抄表、自己缴费,物业不参与管理,而且小区门是可以推开的,不是电动的。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事项无异议。
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对此无异议。
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质证认为,对一户一表以及自己缴费予以确认,但是物业公司需要对自己小区供配电设施进行维护。
就本院从青岛市城阳区流亭派出所调取的***报警记录,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9日,原告**之母***因病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院,并确诊为患有运动神经元病及呼吸衰竭等多项疾病,住院期间一直由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2021年1月26日,***出院,医生建议佩戴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出院后,原告遵医嘱为***购买了呼吸机。***居住于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小区××号楼××**××户。
2021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在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路××社区南门永信超市东五十米的一锅到底火锅店门口挖水管,火锅店门口有电缆***,**上有“青岛供电公司”字样及电力标志。2021年4月17日8时许,正商红河谷社区即出现电压不稳定,8点43分许,正商红河谷小区停电,正商红河谷小区配电室的变压器损坏。4月17日12时,青岛市城阳分局流亭派出所接青岛云柱电器有限公司员工***报警,称一锅到底火锅店挖水管时将电缆挖断。经当庭询问,被告一锅到底公司承认施工电缆抢修的位置与该被告施工作业的位置一致,但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否认挖断电缆,只承认事发现场的电缆破皮,且称电缆破皮非该被告造成。就断电原因,双方当事人称在派出所存有关于本案断电事故的其他在案记录,但经本院多次调取,派出所处无其他卷宗记录。
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健康局出具的证明载明:兹证明2021年4月17日约9时,我局急救中心接到×××58来电,称红河谷小区17号楼3**201户,有人需要救护车,中心立即安排城阳区第三人民医院出诊。原告称120急救车于9点26分到达小区门口***被救护车送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急诊,病历显示:2021-04-17,9:38患者5分钟前转运途中出现心跳、呼吸停止,送入我院,来诊时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4月18日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其死亡原因为运动神经元病。原告花费医疗费3890.32元。
原告**系***之子,原告认为系因被告一锅到底公司挖断电缆导致小区停电,造成原告母亲***使用的呼吸机不能正常工作,导致其死亡,而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没有在被告一锅到底公司进行施工的路面设置警示标志,被告正商物业公司对自己所有的变压器未尽到管理义务,三被告的过错行为对于原告母亲***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4325.86元、死亡赔偿金503145元、丧葬费4083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98306.36元。被告一锅到底公司否认挖断电缆,其认为自己的施工行为与断电事故无因果关系,且小区发生停电事故也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正商物业公司认为居民的家用电与物业公司无关。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认为其保障供电,对于事故发生无过错,死者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呼吸机无备用电源及挖断电缆导致停电是次要原因。原告承认***使用的呼吸机无备用电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涉案小区停电后,***所使用的呼吸机不能正常工作,最终因运动神经元病而死亡,事实清楚。但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原告、被告国网电力公司及被告正商物业公司虽然均称是被告一锅到底公司的施工行为挖断电缆,但未提交报警记录以外的证据加以证明,而被告一锅到底公司也否认是自己的施工行为导致电缆破皮进而导致小区停电,公关机关对于涉案小区突发停电的原因也未予认定,本院无法确定本案断电事故的发生原因。在断电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就原告主张因母亲死亡引发的各项损失,本院亦无法确定责任主体,就原告主张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相关部门查明断电原因后另案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8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琳
人民陪审员 黄 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